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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9 11:35|栏目: 省经信厅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现就做好2024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国内首版次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产品的研发企业。

    二、申报条件

    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

    (一)申报应用奖励的软件产品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价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应用奖励的软件产品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三)申请应用奖励的软件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2024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首版次产品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金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用户及应用领域等真实、有效性,并附相关合同、凭证材料(若发票、交付凭证较多可仅提供可核查的清单)。

    4.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注:所有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企业申报材料应内容清晰,对字迹模糊难以辨识的材料内容不予认可,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条件的可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要求的销售情况审计报告,于2024年11月25日前择优报送至省经信厅。报送材料包括:

    联合行文请示件(纸质3份)及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3份)、企业申报材料(纸质3份)。企业具体申报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为准。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推荐至省经信厅,并将申报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四)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奖励对象。审核确定后,省财政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应用奖励。奖励资金在202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五)已享受过应用奖励政策的首台(套)装备,其所含的嵌入式软件不再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政策。

    (六)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联系人:

    省经信厅软件与服务业处 尹禹琦 0571-87056455

    省财政厅经建处         阮侠波 0571-87058450

     

    附件1 2024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申请表.wps

    附件2 2024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奖励汇总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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